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 2024-12-09关于召开中山市土木建筑学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的通知
附件2委托书
- 2024-10-30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光伏+建筑”农房设计大赛的通知
附件:1.广东省“光伏+建筑”农房设计大赛申报表 2.广东省“光伏+建筑”农房设计大赛参赛人员信息确认表 3.广东省“光伏+建筑”农房设计大赛设计任务书
- 2024-07-09关于中山市2024年第一批绿色建筑预评价标识项目的公示
- 2024-07-04关于举办三角特勤消防(战勤保障)站项目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附件1:三角特勤消防(战勤保障)站项目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观摩会报名回执表附件2:项目简介
- 2024-05-15关于首届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总工程师 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工程师 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青年工程师认定人员名单公告
附件:1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总工程师认定人员名单;2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工程师认定人员名单;3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青年工程师认定人员名单。
- 2024-04-29关于首届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总工程师 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工程师 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青年工程师拟认定人员名单公示
附件:1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总工程师拟认定人员名单;2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工程师拟认定人员名单;3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青年工程师拟认定人员名单。
- 2024-03-11关于中山市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计指引
附件:1.中山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说明专篇(试行);2.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报审要求;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中部分规定的具体要求(试行)。
- 2024-03-06关于《关于开展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总工程师、中山市土木 建筑优秀工程师、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青年工程师认定活动 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附件:1.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总工程师申报表2.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工程师申报表3.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青年工程师申报表
- 2024-02-03关于开展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总工程师、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工程师、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青年工程师认定活动的通知
附件:1.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总工程师申报表2.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工程师申报表3.中山市土木建筑优秀青年工程师申报表
- 2023-12-19关于组织免拆卸模板组合楼板试验现场观摩的通知
- 2023-08-18关于举办中山市装配式公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附件
- 2023-07-15关于对实施《中山市装配式建筑设计指南》(2021版)部分技术内容补充说明的通知
- 2023-03-24关于举办预制混凝土桩应用技术讲座的通知
附件:预制混凝土桩应用技术讲座报名回执
- 2022-08-25关于中山市2022年第一批绿色建筑预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 2022-08-12关于中山市2022年第一批绿色建筑预评价标识项目的公示
- 2022-08-01关于延期举办中山市公建项目装配式施工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 2022-07-25关于举办中山市公建项目装配式施工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 2022-04-07关于举办装配式公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会的通知
本次活动仅限50人参加满额即截止,先报先得。附件下载
- 2021-12-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附件:1.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2.广东省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表
- 2021-10-29第十一届热带、亚热带(夏热冬暖)地区绿色建筑技术论坛预通知
原件链接
- 2021-10-22中山市土木建筑学会转发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产业联盟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产业联盟智慧库管理办法》及推荐行业专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现将《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产业联盟智慧库管理办法》及推荐行业专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产业联盟现计划组建第一批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建筑产业联盟智慧库骨干,请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填报,所推荐的行业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坚实的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工程实践..
- 2021-10-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
- 2021-09-01关于举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2021版)和《中山市装配式建筑设计指南》(2021版)宣贯讲座的通知
原文链接
- 2021-06-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为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 2021-05-31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中山市装配式建筑设计指南》的通知
文件转载自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jsj.zs.gov.cn/zwgk/zcwj/qtwj/content/mpost_1942430.html
《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中建[2012]39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1月15日
中山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和《中山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要求,推动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加强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有利于在全社会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使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通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转变城乡建设增长方式,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发展规划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含居住与公共建筑)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立项、建设和管理。
(二)绿色建筑发展阶段目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1)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确认。
需评等级的绿色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应达到Ⅰ-B级以上标准,其中属重点建设项目或标志性建筑应达到Ⅱ-A级以上标准。
四、总体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绿色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城乡规划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五、具体要求
(一)规划、立项与环评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绿色建筑发展指导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评价、标识等工作进行相应的管理。
2、市城乡规划局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中,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控制,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建设单位委托中介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提出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市发展和改革局给予项目立项或核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环节应明确项目必须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4、市环境保护局应根据要求对绿色建筑进行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
(二)设计与审查
1、建设单位应按照立项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委托勘察设计。
2、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3、市城乡规划局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对涉及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审批。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初步设计中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的级别要求。
5、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应明确项目具备绿色建筑的级别和内容。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7、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重新办理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三)施工与验收
1、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
2、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3、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工程中使用。
4、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6、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主要包括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确定达到绿色建筑级别,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7、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办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时对绿色建筑施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提交项目监督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级别的资料。
(四)销售与运行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2、物业管理部门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负责建筑的日常营运管理。
(五)奖励措施
对达到Ⅱ-A级以上建筑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措施另行制定。
六、监督执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绿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绿色建筑的监督执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 12月1 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绿色建筑 意见 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印
(共印3份)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