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会
学会简介
中山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 中山市土木建筑学会
第二条 性质
中山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本市土木建筑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市发展土木建筑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非营利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会员涉及的行业包括建筑、规划、市政、交通、水利、能源、园林、环保、地质、地震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
第三条 宗旨
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规范下遵守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组织我市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在土木建筑领域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我市城乡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开展学术活动。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中山市东区竹苑路竹苑市场五楼505B卡之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从事与如下土木建筑有关的业务:
1、 组织召开学术技术交流会议;举办有关科技展览,促进土木建筑学科发展,扩大会员知识面,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2、 普及科学知识,传播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信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3、 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提高广大会员和科技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与水平;
4、 推荐、表彰和奖励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推荐和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及优秀科技成果;
5、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6、 组织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活动;
7、 针对本市土木建筑技术问题进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提供技术服务;接受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接受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8、 依法登记运作经济实体及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9、 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科协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
凡在本市工作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1、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者;
2、 硕士及以上学历者;
3、 从事土木建筑科技工作多年,已具有相当于上述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4、 在本行业有特殊成就和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年资限制;
5、 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单位会员
凡拥有一定数量土木建筑科技人员的有关行业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全市行业协会、土木建筑学会等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且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2、 经理事会或由本会秘书处批准;
3、 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3、 对本会工作的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含两年) 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违纪处理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5、 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终止事项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审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
7、 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10、决定授予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或曾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的学会领导为名誉会长称号;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出席省、市有关重要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部门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审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人员的聘任;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赞助或捐赠;
3、 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4、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20元;
单位会员: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